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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司在深圳盐田港、蛇口港、 文锦渡、皇岗 、广州黄埔港、集司、南沙港拥有自己经营的拖车、吨车公司以及合作伙伴, 在盐田、蛇口、笋岗口岸、广州黄埔提供仓储(普通仓和海关监管仓)、中转服务, 而在笋岗仓库区、广州黄埔禾田监管区, 更提供散货拼箱及集运服务, 通达世界各地,而且, 本公司还在盐田、 蛇口、 文锦渡、 皇岗、广州黄埔、集司、南沙等海陆口岸提供进出口报关代理服务, 一般产地证(C.O.),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商检, 代办大使馆认证以及各项货运保险等相关业务。
近来,FOB贸易合同下的国内卖方起诉国内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汀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国内卖方因缺乏运输单证,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契约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契约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运输单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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